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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施工专业分包合同
作者: 来源: 发布时间:2018年01月05日 点击数:

  【注】在拟定具体合同条款时,应当根据现场的实际情况对合同范本进行修改。文中红色斜体字应在使用时删除。

  本合同在签订时,务必要在合同的签字盖章处明确分包人的住所地确切地址及其银行账户。

  工程施工专业分包合同

  合同编号:

  承 包 人:太原市第一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或基层单位全称)(以下简称甲方)

  分 包 人: (分包法人全称) (以下简称乙方)

  签约地点: 太原市杏花岭区精营东边街39号

  签约时间: 年 月 日

  根据本工程具体情况,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鉴于(甲方名称)与(业主单位)已经签订施工承包合同(以下称为总包合同),甲乙双方就分包工程施工事项经协商达成一致,订立本合同。

  第一条 分包工程概况

  (一)分包工程名称: (总包合同项目名称及标段)

  (二)分包工程地点: (分包工程具体地址)

  (三)分包工程承包范围及工作内容: (分包工程项目和工作内容) 具体见《工程量清单》。(具体分包工程项目和工作内容应在《工程量清单》中说明)

  (四)分包工程数量:具体见《工程量清单》。(在《工程量清单》中说明)

  《工程量清单》中的数量为合同数量,仅作为双方签订合同的依据,实际结算数量以设计图纸和技术交底为基础,并以乙方实际完成、依据《工程量清单》中的计量规则由甲方工程技术人员收方、技术负责人审核签认、预算合同人员复核、监理和业主认可的合格工程数量为准。工程量清单的任何错误和遗漏,不能免除乙方根据合同规定的义务和按图纸、规范履行合同的责任。

  第二条 分包合同价款

  1.合同总价(人民币)大写 元,小写: 元。上述金额为含税价格。其中,不含税金额为 元(大写: ),增值税率为 %,税款为 元(大写: )。最终结算与支付以《工程量清单》所列项目的单价和所列项目实际完成的可计量合格工程数量为准。

  2.分项单价:见《工程量清单》。(合同单价是双方通过协商达成一致意见的工程项目价格,一般情况下应采用固定单价。在准备开工的项目还未得到业主批复单价的情况下,为保证及时开工、有理有据可根据具体情况采用业主最终批复价格下浮百分比确定分包单价。特殊情况下为保证工期和质量也可根据不同进度和质量情况采用等级价格)

  本合同单价是按总包合同质量标准实施和完成本合同《工程量清单》所列项目所有工作内容的综合单价,除《工程量清单》中注明的以外各项目合同单价中已包含了乙方为完成各项目需要的劳务、机械、小型机具、材料及配件(本合同约定由甲方无偿供应和无偿提供使用的除外)、水电气、安装、缺陷修复、利润、环保、调遣(进出场)、临时工程的建设与拆除、治安管理等费用,以及合同明示或暗示的所有责任、义务和一般风险等。

  本合同为固定单价合同,在合同执行过程中,单价不作任何调整。因工程变更设计的新增项目应比照《工程量清单》中相类似项目的单价水平确定分包合同单价(或以最终业主批复单价的 %作为分包单价)。

  第三条 工程价款的结算与支付

  (一)本合同不支付工程预付款,乙方必须具备满足本工程的流动资金。

  (二)结算及付款方式:(根据双方协商内容制定)

  (三)经双方有权限的人员签字盖章确认的结算表是进行结算的依据。

  (四)付款条件:按照工程业主即发包人支付甲方同期同比例支付乙方。乙方自愿承担由于工程发包人资金不到位而发生的风险,任何情况下乙方不得由于工程发包人工程款支付不到位,而要求甲方承担责任。并且乙方应积极主动协助甲方向发包人催要工程款。若发包人付款不到位,相应分包人的报酬不能按时支付,分包人不得影响工程进度、质量和总工期,要妥善安置工人生活保证工程顺利完工。甲方保证在资金条件允许的情况下优先支付劳务费(不计取相关利息)。

  甲方在每次结算时扣除安全风险金 %等,同时由物资、机械部门扣除当期发生的材料及机械租赁等其他费用。

  安全风险金待工程竣工后视其安全情况予以返还,不计利息。

  甲方在每月结算时扣除 %作为农民工工资专项资金,存入甲方设立的专项帐户,合同终止后,除甲方代为拨付的民工工资以外,其余为乙方所有。

  (五)甲方可随时监督乙方本工程的资金使用情况,乙方应保证甲方支付的工程款专款专用。如挪作他用必须经甲方批准,否则给予罚款或暂停工程款的支付。乙方不及时支付本工程所发生的有关费用,而影响甲方的正常工作和施工时,甲方有权代其支付,乙方必须配合并服从。

  (六)工程进度款支付时扣 %(不得低于大合同要求)作为工程质保金,经双方验收合格且保修期满后,业主返还甲方质保金时视其工程质量情况支付乙方(不计取利息)。

  (七)乙方办理结算、补充协议签字盖章的人员必须要有法定代表人的授权委托书,甲方只对在甲方备案留底的乙方法定代表人和其委托授权代理人办理工程结算。

  第四条 合同工期

  合同工期总日历天数为: 天。

  合同开工日期: 年 月 日;合同竣工日期: 年 月 日;

  (单项)阶段性工期:开工日期: 年 月 日;竣工日期: 年 月 日;(确有需要时可依现场实际情况填写)

  对于工程数量暂无法确定时,开竣工时间按业主要求、以甲方施工计划安排为准。

  确因甲方原因使乙方承担的工程不能及时开工超过三个月时,甲方可对乙方大型机械停滞费中超过三个月的部分以双方签证为依据予以补偿,其它原因给乙方造成的人员、机械误工损失(包括不超过三个月的机械停滞费)等风险乙方已计入工程量清单的各项单价中,甲方不再补偿。

  第五条 质量标准及保修

  (一)工程质量标准为:满足甲方与业主总包合同对工程质量的约定。其中质量标准文件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所列内容:

  1、《 质量验收标准》;

  2、依总包合同约定予以说明。

  (二)施工具体要求如下:

  1、乙方应按本工程采用的施工技术规范,甲方提供的施工图及下发的技术交底要求,合理组织施工,加强质量控制,确保工程质量。

  2、甲方按总包合同约定的有关质量标准对乙方完成的工作进行验收。如果质量不符合标准,乙方必须返工修复,其费用损失由乙方承担,工程质量低劣又无法挽救的,由乙方负责赔偿包括业主质量罚款等全部经济损失,且工期不予顺延。

  (三)本工程保修期为 月(保修期要与大合同保持一致),保修时间从甲方全部工程正式交工验收日期算起。

  第六条 材料供应、机械租赁和试验检测

  (一)甲供材料(可包含原材料、半成品等,下同):

  1.甲方按照总包合同规定或甲方为保证整体工程质量认为有必要供应或指定的材料向乙方供应材料或指定供应商。

  本工程甲供料为:(材料名称、规格、 额定损耗率,包括水电费等,可按实际情况将加工材料及价格列表说明,如无甲供料应在此条款注明)乙方负责卸车和材料的工地保管责任及费用。

  2.甲方按照业主供应价或材料市场价加运杂费,并收取 %的材料采购及管理费后的材料价格供应给乙方。甲供材料款在每次工程结算时及时扣回。材料发票由甲方保管,乙方不得索要。

  3.乙方应通过授权委托确定1-2名收料人,负责甲供材料的领收、签认,其授权委托书、身份证明、个人签字应在甲方财务、物资等相关部门留底备案。

  4.乙方应根据施工情况,按甲方要求每月提交材料计划。

  5.甲方供应的材料乙方不得随意使用于本项目之外,也不得自行采购。乙方使用的甲供材料超过额定损耗率或少于设计量的部分,甲方将以供应价格的150%扣除材料费(或按业主供应材料的具体约定加以规定,除业主规定甲供材料外,合同中请尽量不要发生甲供材料)。

  (二)乙方自购材料及要求:

  乙方自购的所有材料应有出厂合格证及检验报告单,并经甲方或监理工程师现场验收,验收合格方可使用。未经检验或验收不合格的材料严禁使用,验收不合格的材料乙方应立即清除出场。

  (三)周转材料和机械使用:

  乙方应根据具体情况,配备满足本工程需要的机械设备和周转材料。甲方也可根据情况将自己所有的周转材料和机械租赁给乙方使用,双方另行签订租赁使用合同。

  (四)试验检测

  乙方施工范围内的工程试验检测项目应在甲方指定试验室进行试验和检测,其费用由乙方承担。

  第七条 安全文明、环保施工

  (一)乙方应遵守国家及地方政府颁布的有关施工安全、劳动保护、文明施工、卫生管理、环境保护等法规制度和甲方编制的本工程的关于安全、环保、现场文明施工方面的有关要求,严格按照安全环保标准组织施工,做好本工程的安全管理工作。

  (二)甲方根据需要在施工现场配置统一的安全、文明施工设施、保护器材、安全警告标示牌等,乙方承担相应费用。

  (三)乙方要对施工作业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培训,未经培训合格,不得上岗作业;要按照国家法律法规设置专职安全管理人员,保障施工现场的安全;特殊工种操作人员必须经过专业培训,取得证件,才能上岗。

  (四)乙方在整个施工期间要为其作业人员提供必要的安全防护、保护用品,为从事危险作业的人员办理意外伤害保险,并为施工场地内自有人员生命财产和施工机械设备办理保险,支付保险费用。因乙方措施不力造成事故发生的,乙方负全部责任并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费用。

  (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的规定,乙方应对本单位参建人员进行职业病预防、检查、治疗和康复工作,并承担由此发生的相关费用。

  (六)乙方要搞好文明施工和标准化建设。交工前乙方负责对已完工程进行保管并及时清理场地。施工时,应采取措施防止因施工原因致使工程、农田、水体、建筑物及其他设施受到污染和损害。应及时修建临时排水设施,保持施工场地排水通畅。按有关规定妥善处理因施工产生的废水、废气、噪声、淤泥、垃圾等各种影响环境污染的因素。由于乙方施工原因造成的环境污染事件,乙方应负全部责任并承担由此发生的所有费用。

  (七)乙方要主动与甲方签订《建设工程承发包安全管理协议》,并作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

  (可根据总包合同规定和具体分包情况增列或修改以上内容)

  第八条 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一)甲方:

  1.按时向乙方提供工程水准点、坐标控制、施工图纸等施工测量和安全、质量和环境标准等技术资料;

  2.统筹安排、协调解决非乙方独立使用的生产、生活临时设施、工作用水、用电及施工场地;

  3.及时交付应由甲方提供的材料机具设备等(若有时);

  4.按本合同约定,支付乙方工程款;

  5.负责与本工程项目业主、监理、设计的联系,协调现场工作关系;

  6.对乙方施工测量进行复测检查;

  7.组织对乙方施工(或完工)工程进行过程检验和竣工验收,进行竣工文件的整理和报送工作;

  8.对分包工程的安全、质量、环境、进度等进行监督检查;

  9.就分包工程范围内的有关工作,甲方随时可以向乙方发出指令,乙方应执行;若乙方拒不执行指令,甲方可委托其他施工单位完成该指令事项,发生的费用从应付从乙方相应款项中扣除;若乙方完成工作不符合要求或甲方认为乙方无力完成分包工程,甲方可单方终止合同。

  (二)乙方:

  1.严格按照设计图纸、施工验收规范、有关技术要求及施工组织设计、技术交底等要求精心组织施工;若发现分包工程的设计或工程建设标准、技术要求存在错误、遗漏、失误或其它缺陷,立即通知甲方;认真执行三检制度(即自检,互检,工序交接检验制度),确保工程质量达到约定的标准;对本分包范围内的工程质量向甲方负责。

  2.投入满足施工所需的人、财、物,并纳入甲方经理部统一管理,施工负责人、技术负责人、质量安全负责人、特殊工种等主要人员的资格和上岗操作证复印件须报甲方备案,以上人员应保证及时到位并常驻现场进行对本工程的管理,离开工地必须向甲方履行请假手续。

  3.加强安全教育,认真执行安全技术规范,严格遵守安全制度,落实安全计划,确保施工安全;必须为从事危险作业的施工人员办理意外伤害保险,并为施工场地内自有人员生命财产和施工机械设备办理保险,支付保险费用。保险事故发生时,有责任尽力采取必要的措施,防止或者减少损失。承担由于自身责任造成的质量修改、返工、工期拖延、安全事故、现场脏乱造成的损失及各种罚款。

  4.加强现场管理,严格执行建设主管部门及环保、消防、环卫等有关部门对施工现场的管理规定;按甲方标准化工地要求设置标牌,搞好生活区的管理,做好自身责任区的治安保卫工作,做到文明施工。

  5.自觉接受甲方、监理工程师、业主及有关部门的管理、监督和检查。

  6.按时提交施工报表、完整的原始技术经济资料,配合甲方办理交工验收。

  7.做好施工场地周围建筑物、构筑物和地下管线和已完工程部分的成品保护工作;妥善保管、合理使用甲方提供或租赁使用的机具、周转材料及其他设施,因乙方责任发生损坏,自行承担由此引起的一切经济损失及各种罚款。

  8.服从甲方转发的业主及监理工程师的指令,履行总包合同约定的与本合同工程有关的所有义务及工作程序。在本项工程中,业主对甲方的要求以及甲方向业主的承诺,对乙方具有同样的制约作用。

  9.负责分包工程施工场地的平整、施工界内的用水、用电(水源、电源甲乙双方应根据具体情况约定)及独立使用的施工便道和临时设施的修建和维护;自行承担自有人员的吃、住、行及施工机械设备的搬迁费用。

  10.开工前编制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总进度计划、材料设备、半成品需求计划、用水、电计划等并报甲方审批;根据甲方施工组织设计总进度计划的要求,编制分包工程施工组织设计、年、月、旬、周施工计划,经甲方批准后严格实施。

  11.尊重监理,信守合同,维护甲方的信誉。自觉接受政府职能部门、业主、甲方和监理的技术指导、安全质量监督检查。

  12.不得将本工程分包范围内的部分或全部工程分包给其他单位或个人;禁止转包。

  13.已竣工工程未交付甲方之前,乙方应负责已完分包工程的成品保护工作,保护期间发生损坏,乙方自费予以修复。

  14.做好施工中各项目、各环节及分工序的监测、量测和试验,若委托甲方完成,甲方应收取相应的费用。

  15.如需甲方协助解决施工中出现的外围环境干扰,承担相应费用;

  16.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乡规民约,因乙方责任而引起的民事、经济纠纷由乙方自行处理解决;

  17.乙方不得拖欠民工工资,否则甲方有权在结算时代扣支付(或在农民工工资专项帐户中直接拨付)。

  18.未经甲方授权或允许,不得擅自与业主、监理及有关部门建立工作联系;

  19.乙方法定代表人应书面授权委托本工程实施过程中的材料领用认、结算签认和收款人和现场安全质量负责人等,并将其授权委托书、身份证明、签字交甲方相关部门备案留底,作为乙方各负责人在合同履行中的签认依据。

  20.对本工程内容、合同条款、价格等所悉信息赋有保密义务;

  第九条 增值税发票的开具

  (一)工程款支付前,乙方须提供支付款项等值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乙方须确保其开具的增值税扣税凭证的形式与内容均合法、有效、完整、准确。若开具不合格的增值税扣税凭证,甲方有权迟延支付应付款项直至乙方开具合格票据之日且不承担任何违约责任,在此期间,乙方的各项合同义务仍应按合同约定履行。

  (二)施工期间,对于已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尚未认证但确需付款的业务,甲方可先按扣除税款及票面金额10%风险保证金后的金额支付。若乙方出现一次开具不合规发票现象,下次扣款时,无论对应发票是否通过认证,均按扣除票面金额10%风险保证金后的金额支付。

  (三)工程款的支付方式:银行转账,若以承兑汇票付款,被背书人栏必须写明“乙方全称”;

  收款人全称:(本公司营业执照上的全称)

  开户银行:(本公司银行开户许可证上的开户银行)

  银行账号:(本公司开户许可证上的银行账号)

  纳税人识别号:(本公司《税务登记证》的编号)

  注册地址:(本公司营业执照上的注册地址)

  电话:(与您公司保持联系的有效电话)

  (四)发票的开具:乙方应在接到甲方口头开票要求后开具增值税扣税凭证,并须在开具增值税扣税凭证之日起10日内送达至甲方。甲方签收日期为送达日期。乙方开具的增值税扣税凭证不合格的,应在接到甲方更换要求后7日内重新开具合格的增值税扣税凭证并送达至甲方,乙方自行承担相关费用。不合格发票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情形:开具虚假、作废等无效发票或者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开具、提供发票的;开具发票种类错误;开具发票税率与合同约定不符;发票上的信息错误;因乙方迟延送达、开具错误等原因造成发票认证失败等。

  对于预留的质量保证金,乙方应在足额收取合同约定付款比例款项时一次性足额开具,相关款项在质保期满后甲方再予支付。

  施工期间,若出现乙方领用甲方材料或违反约定支付违约金等情况,相关款项可直接从双方结算中扣除,乙方据实开具发票。

  (五) 发票开具信息:

  乙方发票开具重要信息如下,否则甲方可以拒收。

  ---甲方名称:(本公司营业执照上的全称);

  —纳税人识别号:(本公司《税务登记证》的编号);

  —注册地址:(本公司营业执照上的注册地址);

  —电话:(与您公司保持联系的有效电话);

  —开户银行:(本公司银行开户许可证上的开户银行);

  —银行账号:(本公司开户许可证上的银行账号)。

  (六) 乙方提供增值税专用发票应遵守如下条款:

  1.乙方提供增值税专用发票必须交甲方办理发票交接手续,无甲方经办人员签认,视为乙方未提供增值税专用发票,如发生增值税专用发票丢失,由乙方承担责任。

  2.因乙方迟延送达、开具错误等原因导致其提供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没有通过税务部门认证,造成甲方不能抵扣的,甲方有权拒绝接收。

  3.如果甲方丢失增值税专用发票联和抵扣联,乙方应向甲方提供专用发票记账联复印件及乙方主管税务机关出具的《丢失增值税专用发票已报税证明单》。

  4.如果甲方污损、折皱增值税专用发票联和抵扣联,导致无法认证或认证失败,乙方应向甲方提供专用发票记账联复印件。

  5.如果获得开具的汇总专用发票,则乙方应提供其防伪税控系统开具的《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应税劳务清单》,并加盖发票专用章。

  第九条 违约责任

  (一)甲方:

  未按合同规定的条款履行的,应承担相应责任(除不可抗力情况外。)

  (二)乙方:(违约金标准不得低于总包合同,不得高于法律、法规允许的最高标准)

  1.未按本合同工期完成,承担违约金 元/天。

  2.分部或分项工程不能满足施工规范和监理(或甲方)的要求,承担违约金 元/次,若乙方承担的总体工程不能满足质量要求,承担违约金为本合同总价的 %.

  3.施工管理混乱,不听从甲方及监理检查监督承担违约金 元/次。

  4.进入施工场地的主要人员、材料、机械设备未经甲方同意而擅自离场承担违约金 元/次。

  5.若乙方在保修期内缺陷修复不及时,甲方有权指定第三方修理,费用由乙方承担,并从质保金中扣除。

  第十条 争议的解决方式

  合同执行过程中如果发生争议,双方应及时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可采用以下第 1 种方式解决。

  (一)双方达成仲裁协议,向太原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二)向甲方住所地人民法院起诉。

  发生争议后,双方应继续履行合同,保持分包工程施工连续,保护好已完工程。

  第十一条 分包合同解除

  (一)由于乙方转包、分包其承包的工程,足以使甲方认为乙方无力完成合同工作,甲方有权单方解除合同。

  (二)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分包合同。

  (三)分包合同解除后,不影响双方在合同中约定的结算条款的效力。

  第十二条 合同文件的组成

  1. 本分包合同(含工程数量清单);

  2. 中标通知书(若有时);

  3. 乙方投标书(若有时);

  4. 双方在合同执行过程中形成的书面文件或资料;

  5. 甲方提供的总包方的相关资料。

  以上文件相互补充,若有不明确或不一致之处,以上列次序在先者

  为准。

  第十三条 附则

  (一)合同在执行过程中,业主、监理、甲方所编制的施工计划,对工程质量、工艺、安全、环境、进度等方面的书面通知和文件、要求及双方签约人的授权委托书均作为该合同的组成部分。

  (二)合同签订前乙方须缴纳合同总价 %(不得低于5%,绝对值不小于1万元)的履约保证金,视其履约情况予以返还。

  (三)未尽事宜由双方在合同执行过程中协商,并签署补充协议书。补充协议与该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4.本合同从 年 月 日开始生效,甲乙双方履行合同全部义务,竣工结算价款支付完毕,乙方向甲方交付竣工的分包工程后,本合同即告终止。分包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后,双方应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5. 本合同正本两份,具有同等效力,由双方分别保存一份。本合同

  副本 份数(根据具体情况约定),甲乙双方各执 份。

  甲方单位(盖章): 乙方单位(盖章):

  住所: 住所:

  法人代表或委托代理人: 法人代表或委托代理人:

  (签章) (签章)

  联系人: 联系人:

  电话: 电话:

  附件: 工程量清单

  工程项目名称: 合同编号:

  编码工程计价细目单位单价费用组成计量规则工作内容备注

  (元)

  钻孔灌注桩

  Φ=###cm米

  除混凝土、钢筋以外的其它所有费用。以实际完成并经监理工程师验收后的数量,按不同桩径的桩长以米计量。计量应自图纸所示或监理工程师批准的桩底标高至承台底或系梁底;对于与桩连为一体的柱式墩台,如无承台或系梁时,则以桩位处地面线为分界线,地面线以下部分为灌注桩桩长,若图纸有标识的,按图纸标识计。未经监理工程师批准,由于超钻而深于所需的桩长部分,将不予计量。设置支撑和护壁、挖孔、清孔、通风、钎探、排水、混凝土、每桩的无破损检验以及其他为完成此项工程的项目,均为挖灌注村的附属工作,不另行计量。装、拆、移钻机,泥浆制备、安拆护筒、准备机具、钻孔、出渣、加粘土、清孔、量孔深,泥浆外运安拆导管及漏斗,砼灌注、机使费、二三项料、凿除桩头、水电费等,回旋钻取0.08-0.1,冲击钻取0.1-0.13,地质:黄土、粘土、砂粘土、砂粉土、黏土在此仅以钻孔灌注桩为例加以说明

附件:工程施工专业分包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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